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良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配合便利度、强化投资课题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良政府投资课题审批权限配置
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改良政府投资课题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课题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课题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课题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课题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课题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格政府投资课题审批管理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课题均应严格履行课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课题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课题,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课题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课题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课题需求、筑造内容、资金筹措规划、管理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完善课题筑造制度和投资概算核定制度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课题概算约束。课题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调研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实行政府投资课题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企业投资课题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课题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本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课题实行核准管理。对范畴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在取消或下放课题核准权限前,应明确筑造规划、安全管理、手段制度、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根据课题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课题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课题,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艺术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课题,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课题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课题,由国家成长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课题核准权限。推进课题备案资讯和备案证明制度化,加强备案资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课题备案资讯变更频次,完善持续未开工课题备案撤销机制。
四、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根据产业成长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课题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课题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筑造的课题,依法依规不予赠与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赠与融资配合等。加强要素审批与课题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课题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
五、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课题审批一件事”,逐步纳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文物保护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协同迅捷办理。进一步精简投资课题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并助力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各地方要及时修订完善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依法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层层嵌套等问题;强化地方层面重大课题要素保障,改良用地、环评等审批流程。改良筑造课题开工许可管理,保障课题依法合规筑造实施。强化投资审批管理资讯体系集约化筑造,新增体系筑造需求应通过改良扩大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功能实现,已建相关投资审批管理资讯体系应与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制定投资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依托固定资产投资课题代码实现课题基本资讯、审批资讯、筑造实施资讯、资金支付资讯等常态化共享。
六、规范课题招标投标管理
助力修订招标投标法,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课题招标事项审核把关,督促课题单位科学合理确定课题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严格落实。课题单位要综合考虑课题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制度,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数智手段应用,大力推广线上远程异地评标。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课题积极推行课题法人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分业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课题筑造实施管理
完善投资课题筑造实施资讯填报制度,课题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督促指导课题单位履行资讯填报义务;课题单位应依法依规通过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及时如实报送课题开工、筑造、竣工等资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课题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课题资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投资课题验收制度,确保课题完成批复筑造内容并符合施工质量管理等要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课题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长机构负责课题筑造实施。
八、压实课题全过程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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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课题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开展课题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课题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课题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加强课题监管统筹和监管资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九、健全投资课题评价体系
建立与高质量成长要求相适应的投资课题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课题管理。立足课题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健全以规划政策符合性、筑造规划可行性、资本投入产出经济性、管理可持续性等为重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方面效益的投资课题决策综合评价制度规范。完善政府投资课题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加强对课题需求和筑造目的实现情况的评价。强化课题后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课题管理等的参考依据。
十、增进改革协同衔接
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课题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配合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课题筑造,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塑造国家投融资综合配合中心,促进课题投融资联动,提升课题融资便利化水平。创意经营性课题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通路,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课题可持续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助力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课题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课题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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