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筑造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
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城乡筑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住房城乡筑造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本化利用水平,助力行业高质量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综合贯彻新成长观念,统筹城市规划、筑造、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体系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本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本化、无害化,为综合推进美丽中国筑造赠与有力支撑。
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本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落实施工筑造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成长装配式建筑,创意设计、施工手段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施工筑造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施工造价。(住房城乡筑造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分类处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手段制度》,将建筑垃圾分为施工渣土、施工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施工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施工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筑造、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施工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住房城乡筑造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筑造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筑造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本化利用一体化。(住房城乡筑造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配合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住房城乡筑造部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明确手段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手段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住房城乡筑造部牵头,工业和资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范畴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运输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舶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指导和车辆、船舶运行状况检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住房城乡筑造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住房城乡筑造部、国家成长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筑造幅度、选址布局、筑造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筑造持续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筑造资本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自然资本部、住房城乡筑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设施筑造。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课题筑造计划,加快办理课题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筑造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规划,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配合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施工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施工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住房城乡筑造部、自然资本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设施运行。各地要明确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指导指导、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住房城乡筑造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各地要综合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本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住房城乡筑造部牵头,自然资本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垃圾资本化利用
(十二)配合资本化利用企业成长。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本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配合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管理。(住房城乡筑造部、国家成长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本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制度规范,鼓励将产品报价纳入筑造施工材料造价资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施工筑造课题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施工筑造课题使用建筑垃圾资本化利用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通路,明确建筑垃圾资本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住房城乡筑造部牵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范畴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报价资讯。(住房城乡筑造部负责)
六、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的任务,助力工作落实。根据城市幅度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行业手段人才库,为行业成长赠与智力支撑。(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迅捷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筑造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施工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规划,并在开工前将施工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的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资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手段手段,统筹筑造全国建筑垃圾资讯化管理中心,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资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施工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资讯,合理调配施工渣土,助力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住房城乡筑造部负责)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筑造(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本、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资讯共享、案件移送等通路。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改良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益,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省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施工筑造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筑造部牵头,国家成长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本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加快助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住房城乡筑造部牵头,生态环境部、范畴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金通路配合建筑垃圾资本化利用重点课题筑造。(国家成长改革委、住房城乡筑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关键工艺手段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配合范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手段和设施装置研发力度,助力成果产业化应用。(住房城乡筑造部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筑造。(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筑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划与政策调研事业部
028-8679 8200课题调研事业部
028-8777 3420投资调研事业部
028-8753 0405评审事业部
028-8777 3422全过程施工调研事业部
028-8771 3043范畴经营部
028-8779 8401低碳经济研究中心
028-8753 040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中心
028-8777 3422数据创意研究中心
028-87792610场景创意研究中心
028-87723304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028-8777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