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规〔2025〕2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资金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筑造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手段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课题安排,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方式。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配合的经营性课题,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课题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课题。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课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范畴不能有效配置资本的社会公益配合、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资讯创意、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课题,以非经营性课题为主。
(二)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与经济社会成长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四)坚持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新形象施工”“过度装修”“超制度筑造”等,坚决杜绝形象施工、面子施工、政绩施工。
第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长改革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政府投资课题年度计划、开展政府投资课题立项审批、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课题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政府投资课题管理职责,指导课题单位做好政府投资课题实施的过程管理。
(三)住房城乡筑造、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课题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课题的行业筑造制度的制定、落实,并具体负责本行业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课题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课题严格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课题主管部门、课题单位编制次年市级政府投资课题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课题包括:
(一)上一年度未完工结转至本年度继续实施的续建课题;
(二)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概算批复的新开工课题;
(三)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列入国家、省、市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或相关行动规划(计划)的,或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拟实施课题。拟实施课题需落实课题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课题名称、课题主管部门、课题单位、筑造批次、筑造地址、筑造内容及幅度、筑造周期、课题总投资、课题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三)其他应当列明事项,如是否实行代理筑造制度、是否分期(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九条 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报审落实:
(一)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课题主管部门,结合课题必要性,课题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土地等要素落实情况,对纳入年度计划的课题进行初审;
(二)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召开债务风险评审联席会议,对课题投资、筑造模式、资金筹措规划等进行复审;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债务风险评审联席会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纳入年度计划的课题在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年中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课题主管部门等对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政府投资课题进行统一审核后,形成政府投资课题年度中期调整计划,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三章 课题决策及审批
第十二条 课题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课题的前期工作,做好课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课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和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计划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施工等基础设施课题,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法、教科文卫及资讯化基础设施等课题属重大政府投资课题,此制度限额以下的属非重大政府投资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主管部门依据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课题建议书,并按程序报送评审。课题建议书应对课题的筑造必要性、筑造内容及幅度、筑造模式、筑造地点、课题单位、投资匡算、资金筹措规划、占用耕地评价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投资主管部门对课题建议书提出的课题筑造必要性等进行审查后,履行课题建议书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课题单位依据课题建议书批复,组织编制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送评审。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课题手段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评价、资本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及课题资金来源等主要筑造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耕地保护审核意见、资金筹措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能源登记表)、安全风险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审查意见等有关手续。
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重大和非重大两类实行差别化的审批程序。
(一)重大政府投资课题:课题主管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履行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二)非重大政府投资课题:课题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市政府请示,由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专题会议纪要履行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课题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送评审。初步设计应明确课题各单项施工或单位施工的筑造内容、筑造幅度、筑造制度、用地幅度、主要材料、装置规格和手段参数等设计规划。投资概算应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括施工费用、施工筑造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课题筑造所需的全部费用。住房城乡筑造、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算,并作出课题投资概算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课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明确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如未明确,均视为3年。如需延期,课题单位应在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对下列市级政府投资课题,可简化需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筑造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手段规划简单的课题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课题,课题单位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课题建议书),报请相应决策层级通过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使用政府资金开展的抢险救灾施工筑造课题,按照《成都市抢险救灾施工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
(三)本级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并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协作新机制课题,特许经营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投资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课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重大课题,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课题预审、代办配合、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课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课题单位可提前报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勘察、设计招标审批手续。
(六)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课题外,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在线审批中心),使用在线审批中心生成的课题代码办理政府投资课题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中心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课题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课题单位赠与相关调研配合。
第四章 课题调整
第二十条 在课题前期工作中,可行性研究报告较批复课题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概算较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调增10%(含)以上,或主要筑造幅度调整幅度超过10%(含),或课题单位、筑造地点发生变更以及筑造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由课题主管部门提请原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课题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课题筑造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概算。课题开工后,课题投资、筑造内容发生以下调整的,课题单位应当提出调整规划及资金来源,由课题主管部门提请原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调整批复。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报价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
(二)主要筑造幅度较初步设计调整幅度超过10%(含)。
(三)课题单位发生变更或筑造内容发生较大变更。
第五章 课题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课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课题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对于课题单位缺乏相关专长手段人员和筑造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课题可以实行代理筑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课题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施工施工进度安排预算。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课题预算落实,有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施工单位垫资筑造,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课题结余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课题开工筑造,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筑造条件;不符合规定筑造条件的,不得开工筑造,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课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落实筑造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课题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课题,委托中介配合机构开展课题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当根据课题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课题审批和实施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课题审批、资金安排、课题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课题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课题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课题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课题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审批中心实现资讯共享。
第二十九条 课题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中心如实报送政府投资课题筑造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资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课题统计和档案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课题绩效管理、筑造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课题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课题单位、课题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课题,课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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