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成长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和批复格式文本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4〕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筑造兵团成长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编制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和批复格式文本,现予印发。其中,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格式适用附件1,编写内容应当参照《投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有关规定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要求;我委单独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格式适用附件2;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的,有关要求适用附件3。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批复,均应按照本通知落实。配合前期工作费用的专项结合实际参考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格式要求
2.单独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格式文本(样例)
3.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的要求
附件1
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格式要求
一、课题单位的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课题实际情况等,说明课题单位的基本资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课题、现有生产能力、财会状况、课题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资讯报告)等。
二、课题的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课题实际情况等,说明课题名称、课题代码、筑造幅度和筑造内容、筑造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课题管理规划、筑造工期和进度安排,以及目前课题的筑造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视申报要求和课题实际情况等,说明课题筑造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配合方向、配合范围等情况。
四、课题前期手续和筑造条件落实情况。视申报要求和课题实际情况等,说明课题审批(核准或备案)办理情况,课题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
五、课题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规划。视申报要求和课题实际情况等,详细说明课题的施工造价、筑造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等投资构成(注明课题征地拆迁费用),并说明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和编制范围,编制投资估(概)算表;说明课题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幅度、其他资金来源和各通路资金的投资计划等。
六、课题申报单位对课题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对课题不重复申请其他中央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
七、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和课题申报通知等要求赠与的其他内容。
八、附件材料。以上内容有证书执照、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材料,并根据课题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要求,附具必要的情况说明、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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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以打捆、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各省级成长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可汇总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其中,以打捆方式安排的专项,具体课题材料应按照上述格式编制,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切块方式安排的专项,可以不报送具体课题材料。
十、除上述内容外,省级成长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应当在上报的正文或附件中,说明对申报课题的审查论证情况和具体意见。省级成长改革委还应对课题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作出说明。

附件2
国家成长改革委关于XX专项(XX方向)
X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课题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样例)
:(有关省级成长改革委或中央企业)
报来 (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上位法依据),现批复如下。
一、为 (目的和意义),原则同意对 (专项或配合方向)课题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请按照我委统一部署,根据课题筑造进度及时向我委申请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二、可视专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说明本次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课题数量、核定的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范围的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金额等情况。
三、请严格落实 (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课题筑造实施等工作,不得擅自变更筑造内容和幅度等。课题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总投资发生较大幅度缩减,并导致核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超出配合制度的,请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重新核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金额。
四、请认真抓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监督管理,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并及时落实地方财政出资等。
五、请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课题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课题的日常监管、监测调度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课题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课题推进过程中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压实有关部门和课题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课题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六、其他方面的要求。
特此批复。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金额核定表
年 月 日

附件3
资金申请报告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批复的要求
若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涉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内容,除包括下达投资计划有关内容外,还应当在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在正文中明确同意对相关专项或配合方向课题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可视专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明确本次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课题数量、核定的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范围的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金额等情况。此前已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课题,有关情况无需再次列出。
二、在附表中,应当明确每个课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本次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三、其他方面的要求(根据专项具体情况而定)。
规划与政策调研事业部
028-8679 8200课题调研事业部
028-8777 3420投资调研事业部
028-8753 0405评审事业部
028-8777 3422全过程施工调研事业部
028-8771 3043范畴经营部
028-8779 8401低碳经济研究中心
028-8753 040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中心
028-8777 3422数据创意研究中心
028-87792610场景创意研究中心
028-87723304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028-8777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