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成长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
(和美乡村筑造及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
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筑造兵团成长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乡村振兴(和美乡村筑造及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国家成长改革委
2024年12月3日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筑造及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和美乡村筑造及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课题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课题管理办法》(国家成长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课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成长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成长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课题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中和美乡村筑造、农村产业融合成长课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课题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课题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课题单位(法人)的投资课题实施和投资计划落实主体责任,以及课题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投资课题筑造实施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县域)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得用于已完工课题。
第五条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落实,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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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配合范围和制度
第六条 和美乡村筑造方向重点配合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份,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其中: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筑造兵团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其他省份安排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优先配合集聚提升类村庄开展和美乡村筑造,助力农村基础设施筑造与产业成长互促互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的筑造内容为:
(一)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筑造,以及必要的公共配合设施。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筑造,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筑造。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筑造。鼓励集中筑造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本化利用。
第七条 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重点配合依托当地农业农村资本,补齐农业成长短板,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扩大农业多种功能,实现乡村多元价值,联农带农机制健全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成长课题,优先配合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含纳入第四批创建名单)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成长示范园范围内的课题,以点带面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成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的筑造内容为:
(一)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配合聚集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共道路等设施。
(三)促进乡村农文旅融合成长的给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等设施。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国际信贷组织贷款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范畴化、社会化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课题筑造,加大投入力度,多通路保障课题筑造资金需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筑造,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配合范围的筑造内容,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的课题。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和美乡村筑造课题,每个课题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幅度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农村产业融合成长课题,每个课题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幅度不超过4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0%。
第十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课题,国家成长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配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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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和美乡村筑造、农村产业融合成长课题的前期工作。
和美乡村筑造课题要选择农民筑造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集聚提升类村庄,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的,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合布局,补齐和美乡村筑造短板,为宜居宜业创作良好基础设施条件。课题前期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成长改革委制定的和美乡村筑造课题管理导则,根据村庄区位、地形地貌、气候、人口聚集程度、生产生活习惯、经济成长水平、产业成长条件等合理确定重点筑造任务,不搞千村一面。
农村产业融合成长课题要聚焦种养循环、农业产业链延伸、农文旅融合、产城(镇)融合等类型,在县域内合理布局。课题筑造区域必须边界清晰,重点突出,在空间上适当集聚,功能上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对农村产业融合成长的带动和促进作用。课题筑造内容和投资安排不得与其他农业农村投资筑造课题重复。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课题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课题纳入全国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国家重大筑造课题库)。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和手段规程规范,扎实做好课题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专项配合课题均为地方课题,课题审批权限由省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落实。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课题,必须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和美乡村筑造课题村选取的合理性进行把关,避免重复筑造、过度超前筑造、投资浪费等。在筑造任务确定、组织实施方式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将课题筑造管理全过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创意筑造模式,积极调动村民和经营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既可采取专长化、范畴化方式,也可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要探索健全完善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切实建立起有制度、有制度、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和美乡村筑造管护机制,确保课题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课题总体思路和目的、筑造地点、筑造内容、筑造幅度、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筑造进度安排、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在课题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明确课题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夯实工作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和美乡村筑造方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课题批复的筑造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联合向国家成长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成长改革部门向国家成长改革委报送。投资计划报送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课题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筑造内容、绩效目的等。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课题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配合范围和配合制度、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筑造性资金、课题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通路、课题单位是否涉及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要确保计划新开工课题前期工作完备、在建课题各项筑造条件成熟,避免落实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对课题单 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课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地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政府投资能力,防范加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课题的课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课题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课题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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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落实
第二十条 国家成长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下达和美乡村筑造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国家成长改革委负责下达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综合考虑课题前期工作质量、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情况等,做好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的,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其中:
和美乡村筑造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的由省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成长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国家重大筑造课题库)填报资讯。
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的由省级成长改革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成长改革委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国家重大筑造课题库)填报资讯。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筑造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课题不能按时开工筑造或者筑造幅度、制度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配合方向内调整课题。调入课题应符合配合方向要求,能够及时开工筑造或已开工筑造,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制度计算的幅度。课题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筑造课题库中更新资讯。
和美乡村筑造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成长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
农村产业融合成长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成长改革部门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成长改革委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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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成长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课题筛选、课题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各省和美乡村筑造方向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课题前期工作,组织开展课题实施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
省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投资计划落实和课题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地方各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本、生态环境、住房城乡筑造、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课题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课题实施、筑造管理、计划落实、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课题单位(法人)规范课题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筑造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组织开展课题筑造进展调度。课题法人要通过投资课题在线审批监管中心(国家重大筑造课题库),于每月10日前,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课题开工、投资完成、施工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资讯,按要求同步上传课题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成长改革部门将和美乡村筑造课题资讯同步录入乡村筑造课题库。省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资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抓住投资计划下达、课题实施、施工筑造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投资计划落实、课题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其中,和美乡村筑造课题由省级农业农村、成长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农村产业融合成长课题,省级成长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课题(法人)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成长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和美乡村筑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课题监管,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落实、投资课题实施、绩效目的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将监管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成长改革委。监管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监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成长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投资完成情况、资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省份,采取扣减下一年度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措施,扣减下来的投资用于奖励综合评价情况较好的省份。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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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成长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产业融合成长示范园筑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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